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49545 號來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書之用。
三、據反映,有申請人以未經審定之教科書書稿,提供學校選用,或申請人於未經審定之書稿封面登載「教育部審定」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影響學校選用教科書。
四、請貴校於選用教科書時,應確實查核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之「108 學年度第 1 學年第 1 學期教科書審查結果」(公告網址: http://censor.naer.edu.tw/openbook.aspx ),並留意教科書封面是否標註「教育部審定」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其審定字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請各校依規定選用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