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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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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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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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主旨: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
公保法)第 29 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法務部本(103)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303506850 號書函
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
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
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
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
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