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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25 | 點閱數: 663

主旨:轉知「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
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進修認可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1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40101501E 號
函文。
二、旨揭條文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2 日以臺教師(三)
字第 1040101501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電子檔得於本部主
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
術教育司楊朝勝老師( 02-77365646 )。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影本、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