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 109 年度「台南陽光關懷協會獎助學金」,請貴校協助轉知符合申請資格學生並於 109 年 12 月 3 日前(郵戳為憑)向該會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南市陽光關懷協會 109 年 11 月 12 日(109)仁字第 109001105 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相關資訊及表件,請至該會網站參閱(網址:http://tsca.weebly.com ),如有旨揭獎學金相關疑義及未盡事宜,可電洽該會獎學金承辦人陳建榮先生(電話: 0921566146 )。
獎助學對象及條件
(一)符合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凡設籍台南市一年以上,經台南市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等在學學生。
四、獎助學金金額
(一)國 小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國 中 組: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新台幣參仟元整。
五、申請條件
(一)、國小成績平均 85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二)、國中(限日校)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公立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公私立夜間部
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四)、各組操行成績均須在 80分以上或甲等,如成績單未標記成績不在此
限。
(五)、各組體育成績在 75分以上或乙等,未修體育課程者, 以軍訓或童軍
程為準。
(六)、申請獎學金成績合於標準而人數超過時,以成績最優者為優先,倘
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為準,再如同分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七)、高中(職)、國中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十)、新生申請獎助學金,成績標準以前學期成績組別為準。例如高一新
生申請者歸類於國中組,以此類推。
六、發給名額
(一)國小組:六十名。
(二)國中組:六十名。
(三)高中(職)組:四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