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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致淵 - 教務 | 2017-09-07 | 點閱數: 384

說明:
一、復貴局 106 年 6 月 23 日桃教小字第 1060046718 號函。
二、有關貴局所詢「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中所述「學習期
間」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本準則第 11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
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
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
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3 大
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3、前項規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二)查旨揭事項本部國教署業分別以 10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國署
國字第 1040010393 號函及 104 年 6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
40055091 號函函釋在案,說明如下:
1、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教育分
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
學教育」。
2、援上,本準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學習期間」係
指前揭規定所訂之在學期間,國民小學即為 6 年,國
民中學即為 3 年,而「修業期滿」係指完成前揭規定所
述之期程。
三、「學習期間」之疑義與說明
(一)寒暑假是否納入計算之疑義:
1、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之說明,寒暑假學藝活動
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
新進度之教授。
2、既以自由參加為原則,爰寒暑假不宜計入本準則第 11
條畢業條件中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相關規定之計算

(二)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
1、依據本準則第 11 條規定,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方
符合領取畢業證書之資格。
2、應出席日數
(1)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六)實施
要點之說明,全年授課日數以 200 天(不含國定假日
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 20 週、每週授課 5 天為原則
。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府
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2)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 3 條及
第 4 條之規定, 1 學年分為 2 學期,分別以 8 月 1 日至翌
年 1 月 31 日、 2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各為 1 學期。暑假以 6
0 日為限(起 7 月 1 日,訖 8 月 29 日),寒假以 21 日為限
(起 1 月 21 日,訖 2 月 10 日)。
(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每學期學生應出席日數,應
依前開規定計算。
3、計算方式:
(1)學習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據前開所引之相關規定,
國民小學之學習期間為 6 年(即 12 學期),國中為 3 年
(即 6 學期);爰此,學習期間之計算方式,應為各
學期應出席日數(計算方式如說明三(二)之 2)之日數
總和,非各學期分別計算,亦不含寒暑假。
(2)本準則第 11 條畢業條件中上課總出席率之計算方式
:學生於學習期間之實際出席日數,應達學習期間
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後的日數總和之三分
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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