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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管理員 - 教務 | 2019-01-31 | 點閱數: 46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09273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因素及突發困境而輟學,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特補助弱勢學童代收代辦費。
三、本案補助對象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經導師確認)等三類學生,補助方式為中央-地方-學校之三級協助防護,辦理流程如下:
(一)第 1 級防護:學校層級
1、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主動提報,或接受家長申請後由導師過濾確認。
2、導師初核確認後由學校彙整,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協助。
(二)第 2 級防護:地方政府層級
1、學校經費不足時,提報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協助。
2、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由社會資源協助。
(三)第 3 級防護:中央政府層級
1、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提報國教署申請協助。
2、該署協助籌措經費並確保每位學生不因經濟因素失學。
四、為使社會資源合理運用,並使教育機會均等,請確依上開流程辦理,並依以下 3 階段確實審核:
(一)第 1 階段:教師於開學前應確實訪查學生生活情況,並於輔導紀錄卡提出輔導及協助計畫,學校彙整教師提報資料後,召開審核會議提出研議,如有經費不足,提報所在地方縣市政府。
(二)第 2 階段:各縣市政府每年開學前應召開急困學生協助計劃,協助方式採編列預算補助或由社會公益團體協助。
(三)第 3 階段:開學後各縣市政府如有不足款,得提報學生名單及相關計畫內容後,由國教署專案補助。
五、本案補助原則為:
(一)經費不重複補助原則: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關補助或認養之學生。
(二)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含社會福利機制未能照顧之學童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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