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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管理員 - 教務 | 2019-08-15 | 點閱數: 414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

一、 為維護學童視力健康,特訂定本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 教學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指電子化教學設備包括投影機、電子白板、液晶 顯示器、行動載具等。

三、 學校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之年級、時間及相關建議事項如 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高年級使用時間:

1.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2.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 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三)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 方。

(四)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 燭光( LUX )。

(五)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 ,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六)下課時間,學生應至戶外活動,避免繼續使用電子化教學 設備。

(七)使用電子化教學設備時,應注意避免直視投影機光束。

四、地方政府或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定保護學童視力保健之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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