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補助「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 民學生學用費」一案,
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實施要點」 辦理(如附件 1)。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 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 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 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另申請臺南 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三、凡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之原住民學生,每名每學期可請 領學用費新臺幣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