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113 年 2 月 7 日(113)行宗字第 0009 號函辦理。
二、濟助對象及金額:
(一)「家庭急難救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
(二)「學生急難救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三萬元為上限。
(三)「醫療急難救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上限。。
(四)其他特殊變故需急難救助但不符合上數項者,另以個案辦理。
三、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一)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二)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