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供應注意事項」(本局 113 年 5 月 16 日南市校安(二)字第 1130650757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案法令規範範圍亦包含早餐在內,請各校確實督導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食品品項,以維護學生健康,避免相關人員受罰。
三、另請鼓勵學生在家食用早餐,以增進親子互動時間及情感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