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
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
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考量學校推動雙語教學之師
資培育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
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
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
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
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
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
代理教師。
二、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俾利教育部先行掌握需求
人數:(一)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
與國教署 114 學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
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
教學實施計畫」者,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
(二)請確實檢核所屬學校薦送名單,勿與參與國教署 114 學年
度「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
至教育部辦理之「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
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三、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
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作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
併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四、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
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
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4年7 至 8 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4年9 至 12 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5年1 至 2 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5年7 至 8 月。
五、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
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
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
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
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年內( 119年12 月 31 日前)取
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
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
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
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
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年內( 119年12 月 31 日前)取
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
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
次專長。
海倫凱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