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配合衛生福利部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由新臺幣 3,628 元調整為 3,772 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2 月 11 日部退五字第 1094899038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本次調整係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應自生效日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如本( 109 )年 1 月及 2 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