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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6 | 點閱數: 299
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24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20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6765B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檢附旨揭修正條文及教育部原函影本各 1 份。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6 | 點閱數: 354
主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3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090010154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該部 109 年 2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90010154C 號函辦理。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6 | 點閱數: 328
考選部訊息: 109 年警察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及鐵路人員特考,自 109 年 3 月 10 日至 19 日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c.moex.gov.tw/main/home/wfrmHome.aspx)查詢。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4 | 點閱數: 332
主旨:為有效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工作績效,發揮獎優汰劣功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溯自本(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除納入職務代理性質之約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外,增訂專案考核及救濟條款,並修正年終考核等次為甲、乙、丙三等次及其獎懲結果,增訂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或最近三年內二年考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另比照公務人員增訂考列甲等比例上限 75%等規定。 二、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4 | 點閱數: 385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配合衛生福利部調整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由新臺幣 3,628 元調整為 3,772 元,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2 月 11 日部退五字第 1094899038 號函,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本次調整係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應自生效日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如本( 109 )年 1 月及 2 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4 | 點閱數: 342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本(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部分規定修正條文各 1 份。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1 | 點閱數: 350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 元配合調整為 3,772 元,並溯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2106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公告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1 | 點閱數: 347
主旨: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武漢肺炎)防疫工作之需,本局所屬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因量測體溫執勤作業致超時出勤時間專案補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核心小組第 8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健康,學校於開學後防疫期間應實施體溫量測,校內教職員工需配合執勤,如於非上班時間執勤而有加班時數不足 1 小時部分,同意專案比照導護補休模式,累計滿 1 小時即得申請補休,並得於 1 年內擇期補休完畢,其申請補休所遺課務,應自行以調補課方式辦理。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1 | 點閱數: 630
主旨:內政部檢送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1 份,自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8 日內授移字第 1090930821 號函辦理。 二、該部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修正施行,爰修正旨揭申請須知。 三、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2 點、第 3 點)。 (二)「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更新(修正第 4 點)。 (三)增列「直轄市長、縣(市)長赴陸交流計畫」之赴陸行程如涉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21 | 點閱數: 489
主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 109 年 2 月 18 日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042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8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0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將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第 7 條)。 (二)基於家庭人倫及團聚權之人權考量,進入大陸地區探視之對象,非以申請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為限(修正第 6...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13 | 點閱數: 423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人員在公民投票(以下簡稱公投)程序中應恪守之行政中立規範,請查照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9 年 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94898588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0 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三、次依中立法第 9 條規定:「(第 1 項...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13 | 點閱數: 467
主旨: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 2 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162089 號書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 1 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1 年,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 2 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病假...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10 | 點閱數: 629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係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是否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7 條第 1 項第 1 款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0271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10 | 點閱數: 470
主旨: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辦理認定相關原則請參照銓敘部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89313 號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1 月 22 日部銓五字第 1094889313 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二、按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除另有規定外,認定相關原則依旨揭銓敘部令辦理。
轉知 顏伯霖 - 人事簡訊與宣導 | 2020-02-10 | 點閱數: 426
主旨:有關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5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第 6 條第 7 款及第 8 款、第 7 條第 6 款所定學歷併同曾任相關職務年資條件,認定原則請參照銓敘部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2 月 4 日部法三字第 10948959722 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