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有效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工作績效,發揮獎優汰劣功能,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並溯自本(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除納入職務代理性質之約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外,增訂專案考核及救濟條款,並修正年終考核等次為甲、乙、丙三等次及其獎懲結果,增訂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或最近三年內二年考列丙等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另比照公務人員增訂考列甲等比例上限 75%等規定。
二、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