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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萱 - 教務處 | 2018-02-07 | 點閱數: 601

主旨: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七點,自 107 年 2 月 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七點、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