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經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嗣因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判刑確定,應自始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是否再次重新審定退休所得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80172653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