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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26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50102829 號函辦理。
二、 PLB ( Personal Locator Beacon 以下簡稱 PLB )持有者資訊登錄於 105 年 6 月 30 日起由交通部主政, PLB 持有者資訊登錄請向航港局所屬各航務中心申請資訊登錄。 PLB 係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輕巧且易於攜帶,國內外民眾於偏遠地區或行動電話涵蓋範圍外從事山域、海域活動遇險時,可透過 PLB 發送 406MHz 遇險求救信號經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系統( COSPAS-SARSAT )傳送至地面接收站,再由臺北任務管制中心( TAMCC )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便可展開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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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7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50081456 號函辦理。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 105 年 7 月 7 日部授疾字第 1050100828 號函
影本、旨揭辦法第 4 條、第 12 條、第 18 條修正條文、修正總
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如附件)。
為應新進教師參加 105 年度教職員工急救教育研習需要,重新開放永華區第 13 梯次、第 14 梯次及曾文區第 4 梯次受理報名,請各校務必轉知新進人員依限報名,並於事前完成線上學習。
報名方式:請至本局資訊中心學習護照系統報名(為利研習時數核發,請務必依限上網報名,恕不受理現場報名)。
報名日期:
永華區第 13 梯次(研習編號 187943):即日起至 8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額滿提前截止)。
永華區第 14 梯次(研習編號 187944):即日起至 8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額滿提前截止)。
曾文區第 4 梯次(研習編號 187922):即日起至 8 月 19 日下午 5...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本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
三、至聘僱人員部分,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5 條規定,其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準此,聘僱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