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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7-12-25 | 點閱數: 51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12 月 21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61330002 號辦理。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修訂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再申訴書等相關表件各 1 份,並自 107 年 1 月 1 日適用,請查照。

三、檢附教育局來文及相關表件,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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