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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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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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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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消預字第 1080389948 號函頒「臺南市政府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辦理。
二、請利用集會或朝會時間,向師生宣導 5 樓以下未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自行購置及設置住警器等相關知識及觀念。
三、請於校門明顯處所張貼電子海報,或透過 LED 跑馬燈,刊登大型宣導標語「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守護您的居家安全」等字樣。
四、請各班將推廣裝設住警器相關標語貼紙貼至學生聯絡簿內,俾利向家長宣導。另宣導貼紙將於 1 個月內由轄區消防分隊送達貴校(園)。
五、如貴校(園)需住警器諮詢或宣導管道等相關資料,請逕洽轄區消防分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