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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09-11 | 點閱數: 114

主旨: 有關本市所屬學校教職員工因應登革熱疫情之請假及課務
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 112 年 2 月登革
熱/屈公病防治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及疾管署南區管
制中心 112 年 8 月 31 日臺南市本土登革熱防治日誌辦理。
二、 查前開工作指引,登革熱在病人發病前 1 天至發病後 5 天的
這段期間,稱為「可感染期」,民眾生病期間應在家休
息,且儘量避免外出。另疾管署為加強校園群聚防治,建
議若診斷為登革熱,發病後 5 天均請在家休息。
三、 經查自 112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9 月 7 日為止,本市確診學校
及幼兒園(含私立學校及幼兒園)為 153 所,校內確診人數
計有 303 人,疫情有逐步升溫趨勢。依本局 112 年 8 月 25 日南
市教安(二)字第 1121110782 號函及 112 年 9 月 6 日南市教安
(二)字第 1121152164 號函(諒達),倘學生若經衛生單
位通報為確診者,建議發病後 5 天在家休養,並核予彈性病
假並不列入出缺勤紀錄。
四、 為進一步防治本市登革熱疫情,並降低校園疫情擴散風
險,請已確診登革熱之教職員工發病後 5 天避免到校,以請
假方式辦理,依診斷證明或篩檢證明核給病假,如有課務
者,所遺課務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代課,
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五、 另為杜絕登革熱疫情蔓延,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公所等
相關單位噴藥者,請依噴藥單位開立的請假證明核實給予
公假,所遺課務亦得由學校調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代課,並核支代理薪給或代課鐘點費。

六、有關請假及課務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局各單位承辦人:

(一)請假問題:人事室黃科員,分機 8673 。

(二)課務問題:課程發展科黃調用教師,分機 8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