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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3-11-17 | 點閱數: 70

主旨:函轉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之虛擬貨幣適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2 年 9 月 22 日府政預字第 1121166433 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業將「虛擬資產」納入應申報財產項目,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相關文號:本局 112 年 7 月 26 日南市教政字第 1120908732 號函及 112 年 7 月 31 日便簽)。
三、有關虛擬貨幣之申報標準,如修正後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下同)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 1 千元以下,均應計入 20 萬元申報標準,惟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低微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作業過於繁瑣,爰有但書之規定。
四、舉例來說,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甲幣交易價額 700 元、乙幣交易價額 800 元、丙幣交易價額 900 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 20 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 1 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
五、旨揭填表說明可至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短網址: https://reurl.cc/8N8g8X )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