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 114 年度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 10 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 1 日,最高不得超過 14 日,請預為編列預算因應,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 114 學年度起實施。
二、另本府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應休畢 10 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應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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