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時,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學校認有構成國家賠償責任進行協議時,應注意請求權人是否「與有過失」之情事,並按請求權人過失之比例,核減損害賠償數額。如認請求權人並無須負「與有過失」責任時,亦請敘明理由,以利審酌。 二、另協議範圍有受損車輛維修費用時,亦請參考行政院所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就受損車輛維修費用中涉及的折舊部分,進行受損車輛維修費用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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