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市之畢業生可於就讀下一就學階時,避免下一就學階段之發卡作業,致無法享有優惠,爰將卡片效期設定為畢業當年度的 10月 31 日,俾利本市學生搭乘本市市區公車及幹支線公車仍享有市民卡之乘車優惠(詳臺南市市民卡網站http://civilcard.tainan.gov.tw/default.asp)。
二、惟有關搭乘臺灣鐵路之交通優惠,係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規定辦理,而未有上開效期設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