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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1-07 | 點閱數: 597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2 月 25 日府教課(二)字第 1071339386 號函諒達。

二、為明確化教師擔任該選務工作之補休與課務派代方式,請各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鼓勵教師儘可能避免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以降低對學校安排代課之困擾與學生受教權益之負面影響。

(二)教師若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其處理方式仍依說明一之函文規定辦理。
(三)若教師以「半日以上」為單位申請補休,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以排代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