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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3-11 | 點閱數: 562

一、查新課綱陸、課程架構二、(一)1.課程規劃,表 4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規劃表,已明確規範各學習階段彈性學習課程之節數為區間之規劃,另於陸、二、(一)2.課程說明(2)彈性學習課程中指出,「彈性學習課程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及「彈性學習課程規劃為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權責,應依學校需求開課,各該主管機關負監督之責」。
二、又本市 107 學年度課程計畫審查注意事項七、「……彈性課程之建議節數,學校可在校本課程及人事費預算下整體考量規劃」。
三、綜上,為利落實新課綱核心精神,各校之彈性學習課程節數,請於符合彈性學習課程之規範下,視需求由課程發展委員會整體考量規劃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