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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9-07-05 | 點閱數: 42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27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068257 號函辦理。
二、教師對學生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行為,學校應就該師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是否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如教師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程序,於調查屬實後,依教師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