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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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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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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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一、銓敘部令釋關於擇(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再任未支領報酬職務之認定要件一案,詳如附檔請參閱。
二、、查本案有關「未支領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相關法令或組織章程明定該項職務為無給職者。
(二)退休人員自願選擇不支領俸給(報酬)或受僱用雙方協定不支領工作報酬者,應出具切結書或協定之文件,且不得以其他各項目(如出席費、生活津貼等)支領費用。但因職務需要且依法得覈實支領之交通費,不在此限。
三、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於 99 年 5 月 14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教育人員部分得否比照辦理,尚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