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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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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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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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99 年 9 月 15 日南市人考字第 09901019050 號函辦理。
二、有關現職教師因違法失職,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記過處分,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是否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酌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其獎懲用語適用疑義一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詳如附件。
三、教師如因違法失職,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降級或記過處分,渠等當學年度之成績考核經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覈實考評後,考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時,於晉敘限制期間內,發給獎金,不得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