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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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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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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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1.依據臺南市政府 99 年 9 月 3 日南市人考字第 09904521040 號函辦理。
2.有關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一案,如附件,請參閱。
3.本府參酌其他縣市做法,及考量學生受教權與學校校務運作順暢,並避免教師規避寒暑假造成不良社會觀感等因素,有關辦理本府所屬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以申請至學期期滿為原則(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並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 6 個月(如子女為 2 歲 8 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限」之限制;惟特殊事由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案仍應符合期間申請至學期期滿(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