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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446
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校長於服務學校兼課之相關規定修正,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7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1965 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釋意旨,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尚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爰尊重校長兼課意願,仍可於原校授課,無須辦理請假手續,並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規定報局核准,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如已支領相關費用者,請予以繳回。 三、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份,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不得逾 4 節之規定。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49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7 月 18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20651453 號函轉教育部 102 年 7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01411A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文宣摺頁所載教育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內容,係依行政院 102 年 4 月 25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內容之摘要說明。基此,旨述摺頁所載內容,並非最後確定之方案,仍須俟立法院完成法制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三、旨揭宣導摺頁電子檔置於行政院金制度改革網( http://www.cepd.gov.tw/pension/)、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dgpa.gov.tw/)及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ht...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449
轉知有關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發起 102 年度「聯合勸募一日捐」活動,詳如附件參閱。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102 年 7 月 9 日(102)華聯勤字第 14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為籌募明年度社會福利機構方案計畫經費,活動日期為本(102)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活動相關資料(呼籲函、聯合勸募一日捐活動簡介、活動辦法、捐款表單與活動特刊)歡迎上網下載(http://www.unitedway.org.tw/oneday/)。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375
轉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三、附表四各 1 份,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381
轉知有關 TOEIC 多益測驗到場施測服務及 2013 下半年度測驗日期乙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 ETS 台灣區代表 102 年 7 月 11 日忠益 102 字第 921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一場次團報多益測驗達 50 人以上,得申請到場施測服務及自選測驗日期,並享有團報測驗費優惠。 三、各機關學校欲申請英檢應考要領免費講座,歡迎電洽承辦人陳宜鴻小姐,洽詢電話( 02 ) 27018008 轉 388 。 四、檢附旨揭測驗日程表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473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為延伸學習成效,特於 e 學中心辦理 102 年「數位閱讀 e writing」徵文等活動,歡迎本校公務同仁(含營養師、護理師、幹事、人事及會計)踴躍參加,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8-05 | 點閱數: 476
轉知「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本府 102 年 6 月 6 日府法規字第 1020496163A 號令發布,並自 102 年 6 月 9 日生效,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13 | 點閱數: 591
轉知教育局 102 年 7 月 11 日公告編號 38309 ,標題:市府人事處人事電子報每月發行,即時傳達人事訊息,請轉達校長及學校同仁週知   一、值此 web2.0 時代,市府人事處在零預算、運用現有人力條件下,每月發行「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電子報」,電子報內容包括地方采風,有效行銷城市魅力;「榮譽榜」表揚優良機關、個人,激勵士氣;「學習專區」提供同仁最新、最完整學習資源,鼓勵終身學習,型塑組織學習風氣;更彙整傳達最即時人事法規,讓人事夥伴人事專業與人事處同步更新,服務品質更加值,請轉達校長及同仁週知並參閱。 二、每月人事電子報網址: http://ishare.tainan.gov.tw/ene...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13 | 點閱數: 478
轉知本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參加本府各機關學校約聘(僱、用)、臨時人員公開甄選,獲錄取為他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後,得併計前機關年資給予特別休假,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13 | 點閱數: 1509
轉知教育部函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否從事進修活動疑義,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86553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經教育部部於 102 年 4 月 22 日訂定發布;再查教育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人(二)字第 0980114427 號、 100 年 5 月 3 日臺人(二)字第 1000906491 號函釋規定,係衡酌教師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之期限,與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尚無扞挌,爰予繼續適用。 三、上開函釋意旨整理如下: (一)98 年 6 月 5 日以前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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