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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同仁應以身作則樹立形象,共同維護酒後不開(騎)車之法紀,作為全民之榜樣,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重申市府 102 年 6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020528080 號函(諒達)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意旨。
二、 102 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業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加重酒駕肇事刑責,以有效遏止酒駕犯行,全民均應秉持勿以惡小而為之之心態,避免重蹈投機取巧所導致重大遺憾之覆轍。
三、邇來發生公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民眾將公部門人員一體視為執法者,公教人員更應以身作則,以維官箴,請各校利用校務會議、晨會、班親會... 觀看完整文章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南部縣市公教同仁至「港都 e 學苑」線上學習,自即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特舉辦「輕鬆上港都.學習大加分」數位學習行銷活動,歡迎踴躍參加,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02 年 6 月 27 日高市府人發字第 10270236800 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輕鬆上港都.學習大加分」數位學習行銷活動辦法辦理。
二、前述辦法重點摘要如下:
(一)活動目的:高雄市政府為鼓勵公教人員及市民積極參與「港都 e 學苑」(http://elearning.kcg.gov.tw/)線上學習,增加閱讀人口達到有效推廣數位課程及促進相關學習資源利用之目的。
(二)活動期間:即日起至 1... 觀看完整文章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於 102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8 月 31 日試辦週一不休館,並於 102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31 日期間每週五、六夜間辦理「夢幻雨林之夜」,請同仁多加利用進行學習探索與休閒遊憩,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102 年 6 月 28 日館營(一)字第 1020003857 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時間及地點詳述如下:
(一)暑假期間週一不休館: 102 年 7 月 1 日至 102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包括展示場(含生命科學廳、人類文化廳、地球科學廳、科學中心)、植物園、太空劇場、立體劇場、鳳凰谷鳥園生態園區。
(二)植物園「夢幻雨林之夜」: 102 年 7 月 5 日至 102... 觀看完整文章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促進各機關員工交誼,增進未婚同仁互動及擇偶機會,特舉辦 102 年「愛似百匯」未婚同仁聯誼活動,歡迎未婚同仁踴躍報名參加,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5 日總處人字第 102003900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聯誼活動共辦理 3 梯次,活動時間、地點及費用(含餐費及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第 1 梯次:102 年 8 月 10 日(六),臺北市 MR2 COFFEE SHOP 餐廳,活動費用為新台幣 850 元。
(二)第 2 梯次:102 年 8 月 17 日(六),新北市焗義屋義大利麵複合式餐坊,活動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
(三)第 3 梯次:102 年 9 月 08 日... 觀看完整文章
院長提示:
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第 3353 次會議
二、最近幾天媒體報導酒駕肇事造成人民傷亡事件,造成社會極大衝擊,鑒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有關酒駕處罰的新規定,已於本(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施行,本院羅政務委員瑩雪業經邀集相關機關針對酒駕訂定拒絕酒測的執法流程。除應關注一般民眾酒駕肇事的情況外,我們更要特別注意軍公教人員酒駕肇事的事件,不但造成本身承受社會極大的責難,也嚴重傷害到受害人的家庭,更影響政府的形象。在此,除請執法人員嚴格執行取締酒駕外,同時也要求各機關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一)所有軍公教人員都必須以身作則,不得有酒駕行為,違者將處以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二)請各部會確實轉...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市府教育局函釋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校務需要返校服務或協助辦理各項工作,得否視同加班並於 6 個月內實施補休疑義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主旨:所詢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校務需要返校服務或協助辦理各項工作,得否視同加班並於 6 個月內實施補休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 102 年 6 月 24 日文化小人字第 1020698389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寒暑假期間係「得」不必到校,非等同於例... 觀看完整文章
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同仁注意遵守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維護政府形象並為民榜樣,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6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辦理。
二、為遏止酒駕犯行,加重酒駕肇事刑責, 102 年 6 月 11 日 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第 1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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