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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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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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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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教師得否申請留職停薪赴大陸地區進修一案,請依臺南市政府民國99年10月5日南市教學字第09901093640號函辦理(按惟鑑於國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量供過於求,以及衡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教師之職涯歷程(包括養成、實習及檢定)及教師專業(包括進修及評鑑)等階段,另依據教育部於本(99)年2月4日預告之「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即明訂「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及教師資格取得」,據此立法精神及教師職涯歷程之一貫性,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後之專業成長能量亦將運用於教學現場,故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爰無教學或業務上需要留職停薪赴大陸進修。),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