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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3-12-17 | 點閱數: 587

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重申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詳如附件請參閱。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2125日南市政預字第1021089020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9610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同仁注意避免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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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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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府教育局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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