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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10 | 點閱數: 439
1.有關公務人員於當年年底至次年間跨年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2.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應縣市合併, 99 年度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業於 11 月 20 日前辦理完畢,且於 12 月 24 日前完成核銷作業,爰所屬公務人員如於 99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五休假,並持用國民旅遊卡至少刷 1 筆旅行業、旅宿業或觀光遊樂業之消費,得請領 100 年度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9 | 點閱數: 455
台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辦理「100 年度寒假教職員工國內外休閒旅遊活動」,詳情請至該會網站瀏覽查詢 http://www.t-welfare.com.tw/ 國內休閒旅遊活動------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99 年 12 月 13 日截止。 國外休閒旅遊活動------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99 年 12 月 15 日截止。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9 | 點閱數: 679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英文數位學習平台─Taiwan eLearning Center ,已正式啟用,歡迎同仁踴躍上網學習,詳情請參閱附件。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470
臺南市政府假孔廟明倫堂辦理『全台首學冬遊季』-活動,詳如附件,請踴躍參加。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427
1.有關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符合緩召 3 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是否需重提申請乙案,業經國防部釋疑如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詳如附件請參閱。 2.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函說明二略以,審認原符合國民學校教員之後備軍人,係審查渠等人員是否具備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內資格,與辦理單位並無任何關係,因此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轄內機關改制為新機關名稱,原符合國民學教員申請資格之後備軍人,並無需重新申請。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421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發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592
1.「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 日以臺中(三)字第 0990201635C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 份,詳如附件敬請參閱。 2.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網站–「法令規章」–「本部及部屬機關法令」–「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處下載。 http://edu.law.moe.gov.tw/NewsContent.aspx?id=380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604
1.轉知「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明( 100 )年起賡續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依現行利率、條件承作,期間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6 月 30 日,詳如附件請參閱。(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 2 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固定加碼 0.34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 1.5%。) 2.相關資訊查詢網址及電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http://www.tbb.com.tw ,住福會 http://www.hwc.gov.tw ,公務福利 e 化平台 http://eserver.hwc.gov.tw ;電話:(代表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800-00-7171 。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509
1.檢送提供優惠之「公教員工特約老人安養中心」機構名單 1 份,詳如附件。  2.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並增進公教人員福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推動公教員工特約老人安養中心,透過內政部提供 96 年度評鑑列為優、甲等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參加特約,並提供優惠方案。  3.本案適用對象為全國各級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公教員工尊親屬、退休人員及其配偶,憑機關學校服務證、退休證明文件,享有本項優惠方案。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08 | 點閱數: 376
1.「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詳如附件請參閱。   2.查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業於本(99)年 7 月 28 日修正公布,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撫卹法施行細則,亦經考試院以同年 11 月 17 日考臺組貳二第 09900090861 號令修正發布,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3.茲因現行「辦理公務人員辦公往返途中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注意事項規定事項,均已提昇至撫卹法或撫卹法施行細則中規範,爰該注意事項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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