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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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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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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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7 日臺教政(一)字第 1020072819 號函辦理。
二、據反映部分學校教師迭有收受學生家長贈送禮物情形,或學生為爭取擔任班級幹部機會而有饋贈禮物以達其當選之目的,鑑於老師對學生成績具有考核權利,為避免因收禮行為致教學產生差別待遇,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對於有職務利害關係者齊收受餽贈金額不得高於新台幣 500 元,以樹立教師良好身教形象,避免發生違反廉政事件。
三、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