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10 年 10 月 2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249829 號辦理。
二、 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三、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 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 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 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四、日前接獲反映教育局所屬學校疑有違反教育及行政中立事項,爰請各校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並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請詳參附件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