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民國104年7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43989433號書函辦理。
二、學員建議事項涉及銓敘部權責而應再研議部分計2項,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有關退休審定函之速別,該部已改為「普通件」(時間較急者除外)。
(二)依現行法令規定,退休人員移居國外,須向駐外單位提交證明以辦理查驗作業,建議駐外單位可將查驗資料直接輸入至本平臺一節,因退撫領受人如移居國外,目前我國駐外單位尚無法主動得知是類移居國外人員之相關資料,爰規定領受人移居國外者,應於每年11月底前,主動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始得發給退撫給與。是現行規定,尚屬妥適,允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