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校102年10月25日大橋小教字第1021216599號函。
二、依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教師因奉派公假、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得由學校調課、補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核先敘明。
三、查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說明略以,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另查教育部78年6月17日臺(78)人字第28672號函釋:「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導師因公核予半日公假排代,其代理導師之薪資(代課費)支給,請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