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20931119號函諒達。
二、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之給假,請各校在不影響教師本業、學生受教權及辦理校務運作之前提下,依上開函示核假原則辦理。
三、檢附本局上揭核假原則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