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61712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五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三、復查教育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項、第10項規定,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本案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1年,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
四、依教育部上開87年11月23日函規定,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教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如:可計入畢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得採計提薪級,以免滋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