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