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00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6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

:::

防災專區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