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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11-26 | 點閱數: 66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1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539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考量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之沿革,該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民選公職人員」之比照適用對象,宜以是否屬政府機關編制內、外之員工性質及有無報酬為認定基準。直轄市長係屬有給專任職務,爰為該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定「民選公職人員」之適用範圍,至直轄市議會議員及村(里)長因非屬政府機關編制內、外之員工性質,且未支給薪給(報酬),非為其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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