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號函及同年6月26日臺人(二)字第1010113208號函釋意旨,「教師擔任教育產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均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產(職)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再查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先予敘明。
二、復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併予敘明。
三、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如何給假,因各校認定標準不一,引發各界三、本市各校目前尚未與教育產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教師辦理工會會務時如何給假,因各校認定標準不一,引發各界關注,本局經參酌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相關判例與釋例,統一規範現行會務公假之核給原則如下,請各校參考實施:
(一)依工會法設立之教師團體,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二)各校應於不影響校務運作及學生課務之前提下,始得核給公假辦理會務。
(三)核給公假辦理會務之範圍,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規定,請假人應向校方說明會務之內容,並提供相關資料,俾供校方審究是否准假,而非凡以辦理會務為由請假,校方即應照准之。
(四)實際辦理會務之時間始得向校方申請公假,校方應審究會務之實際內容是否屬實,以及所需時間與公假期間是否相當,不宜學期初即預請整學期之會務公假。
四、本局將與工會協商之相關原則為:「工會理事長除每週規定應上之課務外,其餘時間可依上開四款原則核給公假;其他理監事每週最高核給公假8小時辦理會務。惟參加教育主管機關舉辦之活動或會議,得依開會通知單或相關公文覈實給假,不受每週公假最高8小時之限制。」先錄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