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8-25 | 點閱數: 584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40023253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三、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0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0951號函已依據本辦法並參照「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規定,說明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原則。
四、綜上,有關初級專任運動教練依據本辦法聘用後,其職前曾任實缺之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既已敘薪有案,基於衡平原則,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採計。
 

:::

防災專區

好站推薦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