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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9-18 | 點閱數: 468

一、依據教育部1049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96905號函辦理。

二、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其勞僱權益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本辦法、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1)契約進用人員應由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4)前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其所從事之工作為繼續性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是以,教保員為本辦法第3條規定進用之人員,依勞基法規定簽訂不定期契約;代理教保員為本辦法第4條規定進用之人員,依勞基法規定簽訂定期契約。教保員與代理教保員皆係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爰其休假及退休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復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1)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3)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4)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之工作年資為限。(5)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同法第15條規定略以:「(1)年終考核分為甲等及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二、乙等: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3)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援上,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新進用之教保員,其薪資依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規定按其學歷之第一級給付,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之工作年資為限,其晉薪方式須依本辦法第15條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任職屆滿一學年始予年終考核。至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進用之代理教保員其薪資依其學歷按教保員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並無晉薪規定,爰本辦法第15條有關年終考核之規定代理教保員不適用,代理教保員之工作年資不得併計為教保員年終考核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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