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義守大學民國104年9月21日義大學字第10400115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貴屬員工子女就讀義守大學,並依據旨揭獎勵標準享有學雜費減(全)免之獎助者,準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12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200566901號函說明三(二)規定,仍得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之表定數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