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02年12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838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與修正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各1份。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離島地區部分由原分四級支給修正為分三級支給。修正後離島地區第一級基本數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840元、第二級基本數額為7,730元、第三級基本數額為9,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