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044020775號函辦理;併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係就考績及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性別比例、委員身分、票選委員選舉方式,以及公務人員協會如拒絕推薦人選供機關首長指定時,委員會組設不生合法性疑義等予以修正,考量各機關委員會委員任期起迄未盡相同,是各該委員會之組設,得俟下屆委員會組成時,改依各該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及市府人事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