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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人事室 | 2013-12-20 | 點閱數: 65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2125日南市政預字第1021089020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96104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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