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2年12月5日南市政預字第1021089020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4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96年10月4日法政決字第0961114152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16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