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業經送本府勞工局以104年10月6日南市勞條字第1040995427號函核備在案,爰請各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另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270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104年10月7日生效。有關婚假之申請依該規定辦理,本工作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另次配合修正。
四、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勞動部令各1份。